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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18-05-15
河北省教育厅
作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就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进入小学、初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各公办小学、初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片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划定范围(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小学、初中入学。民办小学、初中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并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报经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

  1、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不再新增56人以上班级。小学升初中可探索实行按学校对口划片招生。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提前公告。对优质小学、初中进行片区调整时,要事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2、有序确定入学对象。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2018年秋季,全省各公办小学、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统筹安置。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民办小学、初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3、规范办理入学手续。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到工作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持相关证明材料,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同一时段,进行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学校要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学生入学手续,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4、做好随迁子女入学。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要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防止出现随迁子女因“上学难”而失学。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5、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划片范围(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

  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设区市教育局参照上述规定,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设区市教育局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一)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

  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杜绝大班额,办适度规模的学校。

  (三)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意见,并需要据实注明本校校舍建筑面、教职工数量、普通教室数量和各年级在校生数量,上报至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在充分考虑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学校满足办学条件要求等因素核准后,正式下达,同时将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当地设区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的规定,民办高中学校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设区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实行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分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跨设区市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设区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五)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1.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局备案。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一般不应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2.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3.统一考试。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4.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5.实施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鼓励民办高中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

  实行民办高中由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或统筹录取的地方,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应在中考前书面告知在本地招生的民办高中,并依法做到与本地公办高中学校一视同仁,不得对民办高中招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歧视。

  实行跨区域自行录取的民办高中,应将录取结果报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汇总,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确认,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收到商洽函后一周内给予回复。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6.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7.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与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努力营造我省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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