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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季学期起甘肃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籍随人走”
2014-02-19

  2月18日,甘肃省教育厅印发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从春季学期开始,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全部在系统平台上进行。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居民户口簿》的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学籍档案包括7类信息

  按照《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要按照学籍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居民户口簿》的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由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本学段毕业。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原学籍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转学须经网上申请

  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转学学生电子档案的转移,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以下三种情况不予转学,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一般不予转学;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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