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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18-05-29
福建省教育厅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统筹制订招生入学办法。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整体制订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义务教育阶段要进一步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校,并向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2018年秋季学期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且原有大班额比例逐步下降。义务教育阶段达到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进度要求。

  (二)推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7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要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户籍制度改革,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修编优化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实施城镇教育扩容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要有机衔接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改薄”继续聚焦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实施初中“壮腰工程”,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水平,积极创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培育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落实校长教师“县管校聘”制度,持续推进县域内教师合理流动,均衡城乡教师资源,着力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稳定乡村学校生源,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

  (三)完善保障不同群体入学政策。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并提前开展招生入学政策专项调研,摸清底数,有学位余额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都要开放接收随迁子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随迁子女数量较多的市、县(区)要探索建立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制度,保障入学公平。要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居住证信息,相关学校要及时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验,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效率。

  (四)严格执行招生优待政策。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台商子女等政策优待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等文件执行。各地要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规范落实教育照顾优待政策,不得随意扩大照顾范围。

  (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及时为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建立、转接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设区市核定的中招录取名单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接续的依据,对未经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确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发起或审核通过。严禁为不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接续学籍档案,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不得将其纳入在校生统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所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学校对空挂和问题学籍进行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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